宽城公司商标申请怎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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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城公司商标申请怎么办理?

作者:承德益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22 08:28:48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承德商标注册时,商品商标、集体商标、服务商标、驰名商标、证明商标,这五种商标的区别:

01商品商标将商标指定使用在产品上的商标,用来区分不同产品来源的商标,叫做商品商标或产品商标。依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1-34类别是商品类别;第35-45类别是服务类别。因此,指定第1-34类别上的商标,都可以叫做商品/产品商标。如飘柔”指定在第3类别的“洗发露”上,如“好孩子”指定在第28类别的“玩具”上。这些商标都可成为商品商标。

02服务商标将商标指定使用在服务上,用来区分不同服务来源的商标,叫做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对应。依据《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第35-45类别是服务类别,指定第35-45类别上的商标,叫做服务商标。如”广州酒家“指定在第43类别的”餐厅“上,如”百合网“指定在第45类别的”在线交友“上。

03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换言之,如果某一产品/服务上的商标是集体商标,表明这个商品/服务的提供者是该集体商标所有人的成员之一。例如,“金钥匙”是一个国际服务品牌,国际金钥匙组织是该品牌的组织者。如果某一个酒店成为金钥匙组织的会员单位,该酒店可以使用“金钥匙”这个标识。

04证明商标是指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之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例如,“绿色食品”标志,是由绿色发展中心注册的商标,该标志供符合绿色食品标准的企业使用。若某企业的产品上标有“绿色食品”标志,证明其产品符合绿色食品品质要求。

05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例如:恒源祥、全聚德等。过去,驰名商标被赋予的商业价值似乎被其法律价值更大。但自2014年5月1日实施的新商标法,算是把驰名商标正本清源,禁止在广告宣传中标记”驰名商标“,去掉其营销广告等商业价值,还原其法律意义。

商标注册代理人是一种民事委托代理人,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它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寻找商标代理机构的主要原因是该代理机构有专业的商标代理机构,而商标代理机构的要求是熟悉商标注册的流程。因此,在寻找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帮助申请人通过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申请和确认权利。代理商标注册确认申请人的实质性内容是商标代理机构的主要任务。

(1)对申请注册的候选商标进行检索时,可以通过考虑近似程度来预测批准率,与现有商标相同,类似于先前商标;并进行相应调整,减少近似程度,提高登记核准率;

(2)根据不同申请人的要求,编制商标注册文件,提交商标局。商标注册代理机构收取的代理费一般在1000元至1500元之间。

(3)商标局收到商标申请材料后,按阶段开展各项审查工作,审查通过后发布初步审批公告;

(4)初步审批公告期内无异议或者异议成立的,发给《商标注册公告》,发给《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完成,一般需要13个月左右。至于商标注册前的商标查询部分,由于委托人在查询时只提供了商标名称,但由于实际应用中提供的商标设计稿的字体、颜色、结构或排列方式不同,调查结果不能完全反映相同或相似程度。

这就需要依托商标注册代理机构的专业水平,根据一般审查标准和经验,做出商标注册方案的利弊分析。

巴黎公约于1884年7月7日生效。起初成员国仅为11个,截止至2013年7月,已有175个成员国,我国于1985年3月19日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当然,巴黎公约并非一成不变,自1883年签订以来,做过多次的修改,现行的是1980年2月在日内瓦修订的版本。

巴黎公约的保护对象是工业产权,其中包括了发明、实用新型和工业外观设计三种专利权、商标权、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或原产地名称以及制止不正当竞争等。巴黎公约的基本目的是保证一成员国的工业产权在所有其他成员国都得到保护。但由于各成员国间的利益矛盾和立法差别,巴黎公约没能制定统一的工业产权法,而是以各成员国内立法为基础进行保护。

巴黎公约在尊重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的同时,还规定了各成员国之间必须共同遵守的几个基本原则,我们申请国际商标或专利等就能够依照其中的基本原则来获取优先权。下为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

在工业产权保护中,公约各成员国必须在法律上给予公约其他成员国相同于其本国国民的待遇;即使是非成员国国民,只要他在公约某一成员国内有住所,或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亦应给予相同于本国国民的待遇。

优先权原则

这是我们依照巴黎公约途径申请商标、专利等能够获得优先权的最主要依据。起作用在于保护首次申请人,使得他在向其他成员国提出相同申请时,不至于被第三者钻空子抢先申请注册。《巴黎公约》规定凡在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可以享受自初次申请之日起为期6个月的优先权,即在这6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如申请人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日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

独立性原则

此原则兼顾了各国国情,使得各国工业产权立法上更具地域特色,符合各国国情。申请和注册商标的条件,由每个成员国的本国法律决定,各自独立。对成员国国民所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不能以申请人未在其本国申请、注册或续展为由而加以拒绝或使其注册失效。在一个成员国正式注册的商标与在其它成员国--包括申请人所在国--注册的商标无关。

强制许可专利原则

《公约》规定:各成员国可以采取立法措施,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核准强制许可,以防止专利权人可能对专利权的滥用。某一项专利自申请日起的四年期间,或者自批准专利日起三年期内(两者以期限较长者为准),专利权人未予实施或未充分实施,有关成员国有权采取立法措施,核准强制许可证,允许第三者实施此项专利。如在第一次核准强制许可特许满二年后,仍不能防止赋予专利权而产生的流弊,可以提出撤销专利的程序。《公约》还规定强制许可,不得专有,不得转让;但如果连同使用这种许可的那部分企业或牌号一起转让,则是允许的。

总得来说,巴黎公约为各国知识产权法律的立法、修改及发展提供了建设性意义,同时联通了各国,为其在国际范围内谋求知识产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保障,也促进了各成员国企业蓬勃发展,走向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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